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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王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负责人黄旭东,行长。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57号田园商务大厦802、803室。法定代表人王湘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重庆,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湖北省沙洋县,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灵,女,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湖北省公安县,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王湘辉,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凡平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