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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全兵、贺娟等与安徽金梦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兵,贺娟,安徽金梦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690号原告:张全兵,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企业员工,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贺娟,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企业员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安徽金梦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694642886。法定代表人:夏吉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舫,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全兵、贺娟诉被告安徽金梦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全兵、贺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全兵、贺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全兵、贺娟负担。审判员  余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