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1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林海燕、林绍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燕,林绍健,徐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1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海燕,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林绍健,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徐欣,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林海燕与被执行人林绍健、徐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4198号��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鹏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倩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