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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1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林海燕、林绍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燕,林绍健,徐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1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海燕,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林绍健,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徐欣,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林海燕与被执行人林绍健、徐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4198号��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鹏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倩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