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8民初596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亦不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航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金瑞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