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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8民初596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亦不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航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金瑞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