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申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北企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五叶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企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五叶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申13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企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建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6011119967。法定代表人:赵鱼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晓兵,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绍兴市上虞五叶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蒿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241656。法定代表人:田燕萍。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莹,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北企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五叶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北企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 浩审判员 方 艳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