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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执复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素香与李敬华、朱心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照永,王素香,李敬华,朱心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复75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朱照永,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申请执行人:王素香,女,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李敬华,女,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朱心倛,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申请复议人朱照永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执异5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朱照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朱照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朱照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 国 平审 判 员 宋  赟代理审判员 吉 顺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林祥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