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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韩桂琴、唐运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桂琴,唐运林,广州市和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和丰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林昭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1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桂琴,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雄,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运林,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培杰,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嘉,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审被告:广州市和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号广东农信大厦***房。法定代表人:韩桂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雄,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和丰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镇祥和二巷*号***房。法定代表人:韩桂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雄,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昭义,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韩桂琴因与被上诉人唐运林,原审被告广州市和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远公司)、广东和丰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乐公司)、林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桂琴上诉请求:1、撤销(2016)粤0104民初4195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韩桂琴尚欠唐运林本金3825253.81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唐运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韩桂琴先偿还的超过法定的利息,抵扣后期的利息,是变相侵犯韩桂琴权利的,应当予以纠正。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有误,把整个借款期限计算了一次利息,整个逾期期限计算了一次利息,而不是按照唐运林和韩桂琴、和丰乐公司、和远公司、林昭义每个月计算一次利息的标准去作为统计的区间标准,导致计算出现对韩桂琴不公平的结果。准确的计算标准应当如下:��款期限内,韩桂琴应当按照每月3%的利率标准偿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韩桂琴应当按照每月2%的利率标准偿还利息。韩桂琴在借款期限内按照4%每月的标准偿还的利息,是超过法律规定的,超过法律规定的1%,应当在当天抵扣部分本金(如计算至当天,还拖欠以前利息,则优先抵偿以前累计下来的利息;如计算至当天,不存在拖欠以前利息,则应当抵扣本金),属于提前偿还本金,此后被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应当再继续计算利息。而应当按照抵扣后剩余的本金继续计算利息。具体到本案,韩桂琴及和远公司、和丰乐公司、林昭义向唐运林借款后,唐运林分四次向韩桂琴、和丰乐公司、和远公司、林昭义转账,日期分别为2015年2月13日两笔,合计3200000元;2015年2月15日一笔300000元;2015年2月17日一笔500000元;以上合计4000000元,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每月3%的标准计算至韩桂琴偿还第一笔利息之日2015年3月17日,四笔借款利息合计为125400元,当天韩桂琴支付了160000元。减扣完当天所欠利息125400元后,韩桂琴多支付了34600元,也即多支付的34600元当天抵扣了本金,也即提前偿还了34600元本金,因此,剩余欠款本金为4000000-34600元=3965400元。如此类推,至2015年4月16日偿还160000元,抵扣部分本金后,剩余欠款本金为3924362元;至2015年5月19日仅偿还50000元,当期利息为125579.58元,偿还利息不足以抵扣当期所欠利息,因此,剩余欠款本金与上期换利息日相同为3924362元,拖欠利息75579.58元。如此往下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借款期限届满,按照以上计算方式偿还的利息后,剩余欠款本金为3924362元,拖欠利息186999.08元。借款期限届满以后,从2015年8月17日起,利息的计算标准变更为每月2%。至2015年10月28日,剩余欠款本金为3924362���,拖欠利息50135.97元;至2015年11月17日,当期计算利息为49708.59元,加上拖欠的利息50135.97元,合计共欠利息99844.56元,当天韩桂琴向唐运林支付了160000元,减扣利息后,多支付了60155.44元,多支付的金额抵扣了本金后,剩余欠本金3864206.56元。依此类推,计算至2016年11月15日,尚欠本金3825253.81元,尚欠利息635652.79元。唐运林辩称:不同意韩桂琴的上诉请求。和远公司、和丰乐公司共同述称:没有意见。林昭义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唐运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和远公司、和丰乐公司、林昭义、韩桂琴立即偿还唐运林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11月15的利息为84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韩桂琴、和丰乐公司、和远公司、林昭义共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运林为证明其诉求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据》,内容为:“借唐运林等人民币肆佰万元(人民币400万元),月利息4分,按每月15号前支付。借期6个月,到期一次性还本。特立此据。日期2015年2月15日”。该借据落款上加盖有和远公司、和丰乐公司公章,林昭义在和远公司加盖的公章一栏下面签名,韩桂琴在和丰乐公司加盖的公章的一栏下面签名。2、《转账凭证》。显示:“户名王琴,转账金额2500000元,收款户名韩桂琴,账号41×××21,2015年2月13日11:09:27。”该凭证加盖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柜面业务章。3、《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显示:“2015年2月13日付款方户名唐运林,收款方户名韩桂琴,转账金额700000元。”4、《中国工商银行凭证》。显示:“借户名王琴,贷户名韩桂琴,日期2015年2月15日11:29:07金额300000元。”该凭证加盖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业务专用章。5、《转账凭证》。显示:“户名王琴,转账金额500000元,收款户名韩桂琴,账号41×××21,2015年2月17日10:43:30。”该凭证加盖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柜面业务章。6、《还唐运林等人借款计划》。内容为:“1、肆佰万元(400万元)本金,2016年7月30日前还100万元,余下300万元2016年8月30号前全部还完。2、欠利息1-7月,共计七个月,利息每月4分降每月2分,欠利息共计56万,今年春节前付完。签名:韩桂琴2016年6月16日”。韩桂琴在其签名处加盖了指模。7、《还款计划》。内容为:“1、9月份找朋友借钱一次还清肆佰万本金(400万),这是第一方案。2、10月份开始从和丰乐公司支付,12月份本金400万还清。这是第二方案。3、利息部分可以缓还。利息从2016-11按每月2分计算。借款人:韩桂琴2016、8、30。”8、《第三次还款计划》。内容为:“1、从2007·3月-6月,9月-12月分两阶段,每月还伍拾万元,分八个月将400万本金还清;利息按月息2分计,利息可以后再付,利息本金2016年全年均未付。借款人:韩桂琴2016年12月28日。”9、《结婚证》。显示:唐运林与王琴于1985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和远公司、和丰乐公司、韩桂琴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质证认为借款4000000元主要用于和远公司的别墅装修项目及偿还林昭义其他欠款,由于是韩桂琴负责偿还,所以借款转到了韩桂琴的账户上。林昭义持有和远公司80%的股份、韩桂琴是和丰乐公司的大股东,所以要求和远公司、和丰乐公司进行担保;林昭义、韩桂琴的合伙关系破裂后,只有韩桂琴一直与唐运林保持联系,所以还款计划只有韩桂琴的签名。林昭义对《借据��上其本人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质证认为,其并不是以个人身份签署借据,是代表和远公司签署的借据,这份借据既没有履行,也没有作为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韩桂琴。和远公司、和丰乐公司、韩桂琴在第二次庭审中提交了《庭园工程承包合同》、《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并称韩桂琴于2015年2月13日将收到的第一笔款项中的1000000元支付给承包和远公司名下的凤雅苑63街10号地下室及花园的钟勇军;另420000元是韩桂琴受林昭义的指示于2015年2月13日打入郑玉燕的账上。唐运林质证认为,韩桂琴得到借款后如何使用与本案无关。林昭义质证认为,该份合同与本案的借款合同无关,韩桂琴借到唐运林的款项之后如何使用是韩桂琴个人的事情,并没有证据证明韩桂琴向郑玉燕转款是受林昭义的指示。一审法院另查,韩桂琴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22日止,共归还款1400000元,具体还款情况如下:2015年3月17日还160000元;2015年4月16日还160000元;2015年5月19日还50000元;2015年5月25日还10000元;2015年6月25日还60000元;2015年8月17日还160000元;2015年9月24日还150000元;2015年9月25日还10000元;2015年10月28日还160000元;2015年11月17日还160000元;2015年12月25日还100000元;2016年1月5日还60000元;2016年3月14日还60000元,2016年4月22日还1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唐运林为证明其诉求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借据》、《转账凭证》、《还款计划》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唐运林已履行了出借义务,韩桂琴、和丰乐公司、和远公司、林昭义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已属违约,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林昭义并非和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对外履行公司行为���故林昭义以其借据上的签名是代表公司的抗辩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借款在韩桂琴、和丰乐公司、和远公司、林昭义出具借据前后两天均已划入韩桂琴账户,金额与借据上借款相符,林昭义以借据未履行的抗辩与事实不符,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和远公司、和丰乐公司在借据中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及承担保证责任,故和远公司、和丰乐公司以其是一般保证人的作为抗辩无事实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由于《借据》上既没有明确具体收款人,也没有明确韩桂琴、和丰乐公司、和远公司、林昭义的份额,故本案债务属共同债务,韩桂琴、和丰乐公司、和远公司、林昭义应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责任。因韩桂琴、和丰乐公司、和远公司、林昭义对借款的用途未有约定或指向,故该款如何使用并不影响其债务的承担。关于唐运林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唐运林和韩桂琴、和丰乐公司、和远公司、林昭义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年利率48%,已超过该规定,应按年利率的36%计算借款期间的利息;同时,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逾期利率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结合本案,以年利率36%计算,韩桂琴、和丰乐公司、和远公司、林昭义应归还借款期间(即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8月15日止)的利息应为720000元,但韩桂琴、和丰乐公司、和远公司、林昭义仅归还600000元,尚欠120000元;逾期后至起诉之日止(即2015年8月16日至2016年11月10日止)的利息以24%计,韩桂琴、和丰乐公司、和远公司、林昭义应归还的利息应为1214665元,韩桂琴、和丰乐公司、���远公司、林昭义仅归还800000元。韩桂琴、和丰乐公司、和远公司、林昭义在利息尚未清还情况下以息抵扣本金显失公平,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截止到起诉之日止,韩桂琴、和丰乐公司、和远公司、林昭义尚欠本金4000000元、利息534665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广州市和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和丰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林昭义、韩桂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唐运林清偿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16年11月10日的利息为534665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唐运林。如韩桂琴���和丰乐公司、和远公司、林昭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50520元,由唐运林负担受理费2443元,广州市和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和丰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林昭义、韩桂琴共同负担受理费430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韩桂琴已归还的款项是否可先抵扣本金���对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韩桂琴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22日共还款1400000元,唐运林主张系归还利息,韩桂琴对此并无异议,上述利息系韩桂琴自愿支付,总体上并未超过年利率36%,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即使韩桂琴请求返还,亦不应得到支持;其次,韩桂琴确认其还款系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偿还利息,即双方对还款并未有抵扣本金的合意,而韩桂琴主张其自愿支付的利息应在当天抵扣部分本金亦无法律依据,韩桂琴至今仍处于长期欠款的事实状态下,截至唐运林提起本案诉讼,韩桂琴已支付款项尚不足以清偿已到期利息,在此情况下,韩桂琴要求利息抵扣本金,原审法院以不符合公平原则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韩桂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95元,由韩桂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庄晓峰审判员  王泳涌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施阮肖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