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7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建芳与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芳,杨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7民初594号原告:赵建芳,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壶关县店上镇崔家掌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姣,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壶关县店上镇崔家掌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军帅,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志刚,男,35岁,汉族,壶关县店上镇龙郡池村人,农民。原告赵建芳与被告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建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芳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建芳承担。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李华燕人民陪审员 赵碧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