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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建芳与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芳,杨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7民初594号原告:赵建芳,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壶关县店上镇崔家掌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姣,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壶关县店上镇崔家掌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军帅,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志刚,男,35岁,汉族,壶关县店上镇龙郡池村人,农民。原告赵建芳与被告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建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芳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建芳承担。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李华燕人民陪审员  赵碧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