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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宝山、张久林、宁夏君安科工贸有限公司与略阳县慧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君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张久林,赵宝山,略阳县慧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君安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极中房。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久林,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赵宝山,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略阳县慧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中学路(县运司联建楼五单元一楼左户)。法定代表人:王雅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夏君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张久林、赵宝山与被执行人略阳县彗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民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上诉人略阳县慧鑫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君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张久林、赵宝山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内容详见判决书)。申请人宁夏君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张久林、赵宝山请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略阳县慧鑫矿业有限公司在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价值50万的股权;并请求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略阳县慧鑫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陕西省略阳县凡科湾锰矿普查探矿权(证号为:T61120090902034302)。我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17年6月30日依法向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略阳县工商局的50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同时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略阳县慧鑫矿业有限公司的探矿权(探矿权号为T61120090902034302)予以查封。后经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查证,略阳县慧鑫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略阳县凡科锰多金属矿普查(T61120090902034302)于2016年12月12日到期,现已过期,无查封冻结标的物。现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基本条件已灭失。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鉴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727执恢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皓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