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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宋正全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宋正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宋正全,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正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赵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