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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建军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如飞、马维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军,长治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如飞,马维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军,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如飞,男,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维兵,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上诉人张建军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房地产)、黄如飞、马维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张建军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误将争议房屋襄垣县古韩镇西关村城家圪道城家花园(又名和谐花园)一楼一单元一层东户房屋认定为一楼二单元一层西户房屋。并在二审审理期间书面陈述,在公安机关处理本案相关事宜期间,已将其购买的房屋调整为一楼一单元一层东户。该情况是否属实,应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建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树青审判员  常旭光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