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民终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建军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如飞、马维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军,长治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如飞,马维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军,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如飞,男,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维兵,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上诉人张建军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房地产)、黄如飞、马维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张建军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误将争议房屋襄垣县古韩镇西关村城家圪道城家花园(又名和谐花园)一楼一单元一层东户房屋认定为一楼二单元一层西户房屋。并在二审审理期间书面陈述,在公安机关处理本案相关事宜期间,已将其购买的房屋调整为一楼一单元一层东户。该情况是否属实,应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建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树青审判员 常旭光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