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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雅安市天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邹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天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邹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662号原告:雅安市天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燕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晨曦,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大(曾用名邹积泽),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雅安市天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翼公司)与被告邹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晨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大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邹大支付天翼公司货款19,43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货款19,4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17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天翼公司系工程机电设备销售公司,邹大因承建雅安雨城区部分建筑工程需要,从2014年3月开始以签单形式从天翼公司处购买设备材料,累计产生货款人民币l9,435元。截至天翼公司起诉时,经多次催要,邹大仍未支付货款。邹大未参加本院庭审,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天翼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天翼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邹大的身份信息表、销货清单5张、手机短信及情况说明。邹大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对天翼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11月25日,天翼公司向邹大供应了切断机、球阀等货物,货款共计人民币l9,435元,邹大在销货清单上签名并备注了手机号及身份证号。案外人马海军系天翼公司的销售经理。2015年2月15日,马海军通过短信向邹大发送了天翼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燕玲的银行卡号,并提出核对货款金额为l9,435元后,两天内付款的要求。邹大通过其1588130****的手机号回复“好的,马总,拿到钱我马上去办,对不起了!”2017年3月17日,天翼公司以邹大未付货款为由,诉致本院。截至本案判决作出时,邹大尚未向天翼公司支付前述货款。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邹大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等权利。天翼公司向邹大出售了切断机、球阀等货物,邹大在销货清单上予以签收,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天翼公司作为出卖人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后,在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事后未补充约定的情况下,邹大应当在对方交付货物后在对方提出付款要求时付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天翼公司提交的销货清单、手机短信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告邹大尚欠天翼公司19,435元货款未支付。故天翼公司要求邹大支付19,435元货款并赔偿以货款19,4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邹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雅安市天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9,43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货款19,4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85元,由邹大负担,此费天翼公司已交纳,由邹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天翼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定洪人民陪审员  黄志明人民陪审员  古德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倩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