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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2225号原告:李某,女,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马某,女,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本着息事宁人的原则,不再告马某,要求撤回对马某起诉,并写下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因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而中止,现恢复审理;又因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沈小平人民陪审员  许志明人民陪审员  许明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