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叶俭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俭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52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俭志,男,1968年1月3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俭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邝达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俭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6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叶俭志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Y429线行驶至蔡边小学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俭志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2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叶俭志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叶俭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叶俭志的供述,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表,查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俭志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俭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叶俭志是初犯,有坦白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俭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素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