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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宝梅与李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梅,李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761号原告:王宝梅,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永平,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总,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王宝梅与被告李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王宝梅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永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