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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海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桦,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冰。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陈海桦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0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海桦案款1970元,��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立执行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1970元汇入本院账户,现本院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仲进审判员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福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