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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游雄与刘红兵、周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雄,刘红兵,周晓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281号原告:游雄,男,汉族。被告:刘红兵,男,汉族。被告:周晓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游雄与刘红兵、周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雄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计11800元,由原告游雄负担。审判员  龚兴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