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勇军、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军,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黄勇军,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54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勇军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黄勇军向本院表示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171373.47元,申请撤销本执行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执13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谢 礼审 判 员 黄庆勇法官助理 冯文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