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永兵、林佳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兵,林佳奇,蔡星星,马杨峰,林云良,颜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38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兵,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佳奇,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蔡星星,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马杨峰,男,1994年6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云良,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颜伟杰,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张永兵与林佳奇、蔡星星、马杨峰、林云良、颜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110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永兵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林佳奇、蔡星星、马杨峰、林云良、颜伟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永兵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43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马杨峰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北街道中马路7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因系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变现。另本院(2017)浙1081执2484号已查封被执行人林云良与陈妹香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房产以及冻结了被执行人林云良在台州兴达鞋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上述财产均已在(2017)浙1081执2484号案件进行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处置后参与分配。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20000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33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