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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卢圣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94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燕青。被告人卢圣军,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卢圣军在海口市××区电动车停车场处,发现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电动车未拔下钥匙,卢圣军经私下观察发现无人注意后便将电动车盗窃骑走。该被盗电动车被卢圣军运至海南省陵水县一工地使用后遗失。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日电话通知已逃往浙江省打工的被告人卢圣军到案接受调查,卢圣军于2016年10月22日到案,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被告人卢圣军到案后,赔偿被害人杨某损失65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圣军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卢圣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圣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邝小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伍惠兰法官助理 伍惠兰书 记 员 林瑾怡速 录 员 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