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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行审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州市水务局、郑州市管城区逸龙湾商务休闲会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水务局,郑州市管城区逸龙湾商务休闲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2行审11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水务局,住所地郑州市颖河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董磊,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区逸龙湾商务休闲会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经营者张丽兵,系该会所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水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区逸龙湾商务休闲会所追缴水资源费一案,申请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区逸龙湾商务休闲会所缴纳从2012年至2015年期间拖欠水资源费共计6299712元进行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郑州市水务局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限期缴款通知书。经合议庭审查认为,郑州市水务局作出的限期缴款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水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区逸龙湾商务休闲会所追缴水资源费一案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黎青人民陪审员  刘莉莉人民陪审员  徐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权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