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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虎银福与杨启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银福,杨启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2民初2155号原告:虎银福,男,1979年2月7日出生,回族,住西吉县。被告:杨启智,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回族,住西吉县。原告虎银福与被告杨启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虎银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启智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时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17年6月8日。偿还期限到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现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提交准确的被告信息。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经多次查找,在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也找不见被告本人。即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虎银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虎银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忠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玉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