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汉炎、戴栋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炎,戴栋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张汉炎,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戴栋材,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现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8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戴栋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栋材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戴栋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戴栋材银行存款5985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饶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