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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汉炎、戴栋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炎,戴栋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张汉炎,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戴栋材,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现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8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戴栋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栋材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戴栋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戴栋材银行存款5985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饶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