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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利君、虞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利君,虞海生,宁波天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利君,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海生,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原审被告:宁波天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碶闸街******号(1-83)室。法定代表人:毛利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毛利君因与被上诉人虞海生、原审被告宁波天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1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利君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毛利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1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莫爱萍审判员  杜海平审判员  徐京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