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刑初163��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XX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刑初16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建,男,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平潭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建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晚11时许,被告人XX建与同案人陈某7、陈某8、陈某9(均另案处理)等��到被害人王某位于平潭县潭城镇康德花园120号一楼的棋牌室,陈某7用卡片将店门打开,四人先后进入店内,盗走2张自动麻将机、1台音响、1个电热水壶、4箱矿泉水、1箱塑料杯、2个灯泡、2台落地扇、2打扑克牌、4把铁质靠背椅、4把塑料靠背椅、15把红色塑料椅、1张麻将桌垫、2个排插、1个充电器等物品。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68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XX建处扣押到3把铁质靠背椅(价值人民币240元)发还给王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相应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XX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林某、陈某1、陈某2、施某、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岚公鉴[2017]166号鉴定书,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岚市监价认[2017]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68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XX建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XX建退赔被害人王小钦经济损失人民币54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