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高治国申请执行周小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治国,周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高治国,男,汉族,1989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周小红,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本院在执行高治国与周小红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小红的工商股权、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小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治国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小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张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