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四中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四中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403号原告: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通二矿内。法定代表人:马福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四中学,住所地峰峰矿区临水镇黑龙洞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卫,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四中学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2557元,由原告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