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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0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李伟与陈自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陈自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0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执行人:陈自益,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伟与被告陈自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伟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伟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88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陈自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桂畔路15号新基星河名居十三座5B的房产(产权证号:03××85),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8532号案件依法查封并进行变现处理,依法委托广东公评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769803元,并于2016年12月18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最终以953803元的价格成交,因执行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本院依法进行执行分配,本案分得执行款10175.79元;查明被执行人陈自益有粤X×××××号及粤X×××××号小型汽车各一辆,现因去向不明,暂未能作变现处理,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8532号案件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上述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封的,须于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10175.79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01847.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09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润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