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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文诉被告XX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文,XX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347号原告张建文,现住承德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起,现住承德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文与被告XX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文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8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子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