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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松林与重庆安居古城华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林,重庆安居古城华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693号原告:陈松林,男,1998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安居古城华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大田社区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605123234。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林诉被告重庆安居古城华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松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松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陈松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