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建学与刘建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学,刘建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687号原告:刘建学,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刘建鹏,男,35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学与被告刘建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建学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共计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仲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