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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建学与刘建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学,刘建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687号原告:刘建学,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刘建鹏,男,35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学与被告刘建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建学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共计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仲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