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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执2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林忠妹、陈柳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忠妹,陈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4执2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忠妹,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陈柳燕,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忠妹与被执行人陈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闽0124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4445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费,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323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计3903元,余下的执行款28397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以及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品牌为标致,号牌号码为闽C×××××小车一辆,但车辆实际未扣押到位,另外,在工商登记的泉州寰玥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万利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泉州旺融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均为被执行人名下。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将上述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一辆,所有放弃对上述公司股权的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俊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