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泽欣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国、慕青松、李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泽欣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树国,慕青松,李海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655号原告:承德市泽欣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宝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树国,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慕青松,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李海兰,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告承德市泽欣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国、慕青松、李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慕青松、李海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市泽欣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被告李树国承担。审 判 长 朴金利人民陪审员 姜 武人民陪审员 衡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