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铁人律师事务所诉任凤贵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铁人律师事务所,任凤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铁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杜世平,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任凤贵,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肇州县。原告黑龙江省铁人律师事务所诉任凤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铁人律师事务所与2017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凤贵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纪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