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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章国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章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09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被执行人章国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804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章国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国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国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章国荣(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23的存款人民币3265176.8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霰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