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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5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杰与宿迁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宿迁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发武,马红伟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345号原告:赵杰,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被告:宿迁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仓集镇仓集街。法定代表人:朱发武。第三人:朱发武,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第三人:马红伟,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原告赵杰诉被告宿迁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发武、第三人马红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赵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杰撤回起诉处理。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赵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宪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