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治琴袁家强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袁家强,周治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永津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3009336758U。法定代表人:邹光明,主任。被执行人:袁家强,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周治琴,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袁家强、周治琴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款49624元、执行费644元未能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袁家强、周治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怀武审判员  汪 洪审判员  夏 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