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姜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757号原告姜某,女,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隋思爽,即墨段泊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1987年5月19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