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书献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书献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刑更8号罪犯王书献,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郏刑初字第00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书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书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书献有下列犯罪事实:2015年9月15日晚,王书献与同事吃饭后开车送秦某某回家,行至郏县长桥镇长石路口,将车停至路边,欲强行对秦某某实施强奸,因秦某某极力反抗未能得逞。罪犯王书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良好,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优秀,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书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书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张泰东人民陪审员  仝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谱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