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严东权与康玉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东权,康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严东权,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3日,住兰州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康玉珠,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4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912号严东权申请执行康玉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康玉珠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康玉珠未按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书面表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