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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2304号原告:夏某某,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郇某某,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个体户,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和被告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2,000元和利息49,2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8,000元。2017年1月22日,被告郇某某原告借款590,000元和104,000元,共计802,000元。后被告口头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归还,但实际至今未归还。被告郇某某辩称:一是对借款本身无异议;二是因现在经济困难,要求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亲戚关系。2016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8,000元,2017年1月22日,被告郇某某原告借款590,000元和104,000元,共计802,000元。其中59万元的该笔借款约定的利息,利息为1.5分。后被告口头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归还,但实际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郇某某立即归还原告夏某某借款本金802,000元和利息49,2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14元,减半收取6157元,由被告郇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罡红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