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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邱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869号原告: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原告邱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汉东人民陪审员  曾国爱人民陪审员  吴菁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乐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