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邱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869号原告: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原告邱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汉东人民陪审员 曾国爱人民陪审员 吴菁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乐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