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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丁家友、丁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家友,丁晓斌,合肥宝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家友,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晓斌,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宝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纬二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必信,执行董事。上诉人丁家友、丁晓斌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宝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3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丁家友、丁晓斌上诉称,被上诉人宝虎公司营业执照上公司登记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纬二路北,因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地为合肥市瑶海区××号,双方合同也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合肥市瑶海区或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或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宝虎公司基于与原审被告丁家友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原审被告丁晓斌承担的担保责任而提起的给付之诉,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情况下,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双方最后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签订地写明在合肥市潜山路××号,属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双方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