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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АлексанндрСанжиев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АлексанндрСанжие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刑初42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АлексанндрСанжиев(中文译名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小名莎莎,以下使用中文译名),男,1987年4月9日出生于俄罗斯联邦赤塔州,俄罗斯联邦公民,布里亚特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俄罗斯联邦赤塔州,捕前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春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李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学院俄语学院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宏刚、代理检察员孟祥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春涛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学院俄语学院教授李萍出庭担任翻译工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6日3时25分许,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在满洲里市玛利亚888西餐厅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亚某·马克西姆发生争执,当双方争执到满洲里市华美宾馆门前时,桑日耶夫·亚历山大被他人劝离现场。在亚某·马克西姆等人欲离开时,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再次返回现场,并与亚某·马克西姆等人争吵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中,桑日耶夫·亚历山大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亚某·马克西姆左胸部,并致其倒地不起,后亚某·马克西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亚某·马克西姆系因他人用锐器致心脏破裂,大量血液流出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离开案发现场,并于当日上午8时许,被公安机关在满洲里市公路口岸大厅内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当庭辩解称:案发时喝多酒了,不记得是否持刀捅刺了被害人亚某·马克西姆。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系定性错误。2、被害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平时表现好、在中国没有受到过处罚、系俄罗斯籍并不了解中国的法律、庭审中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及被害人亚某·马克西姆均系俄罗斯联邦公民。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公路口岸到达满洲里市。次日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和其俄罗斯籍朋友齐某在满洲里市××街”7.9元店”以80卢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折叠刀。2016年9月26日凌晨3时25分许,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在满洲里市玛利亚888西餐厅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亚某·马克西姆发生争执,当双方争执到满洲里市华美宾馆门前时,桑日耶夫·亚历山大被他人劝离现场。在亚某·马克西姆等人欲离开时,桑日耶夫·亚历山大返回,再次与亚某·马克西姆等人争吵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中,桑日耶夫·亚历山大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亚某·马克西姆左胸部,亚某·马克西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亚某·马克西姆系因他人用锐器致心脏破裂,大量血液流出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离开案发现场,当日上午8时许在已办好离境手续,准备离境返回俄罗斯联邦时,被公安机关在满洲里市公路口岸大厅内抓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尖刀一把证实: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作案时所用的凶器,当庭已经过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辨认;裤子一条、上衣一件证实: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作案时所穿的衣服,当庭已经过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辨认。2、报案材料、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由俄罗斯籍公民米某报案,称其朋友亚某·马克西姆被人捅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米某听他朋友吉马说,捅人的是一个矮个子的俄罗斯籍布里亚特族男子。2016年9月26日8时许,侦查人员在满洲里市公路口岸大厅内将已经办理完离境手续的俄罗斯籍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抓获。归案后,桑日耶夫·亚历山大拒不交代故意伤害亚某·马克西姆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基本情况、护照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男,俄罗斯联邦国籍,布里亚特族,1987年4月9日出生,案发时已满18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出入境记录证实: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入境时间为2016年9月24日23时5分。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6年9月26日18时21分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居住的满洲里市口岸大厦1018室及周边进行搜查,并对搜查出的带有疑似血迹的上衣、刀具、裤子等依法进行扣押。6、抢救记录证实:被害人亚某·马克西姆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26日凌晨4时40分死亡。7、满洲里市公安局的说明证实:(1)本案中证人提到的莎莎就是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莎莎为其别名。(2)经核实,打架双方只有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一人使用刀具,且结合证人证言及现场监控录像认定被害人左臂关节下方的11CM创口为与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撕扯打斗时形成。(3)监控录像时间现场差异为录像记录时间差异所致,经核实满洲里市华美宾馆监控器时间比北京时间快7-8分钟。8、证人米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25日晚上,我和朋友马亚某·马克西姆、吉某1、瓦某、维某、叶某,还有一个也叫吉某2的人在玛利亚888西餐厅吃饭,我们都喝了点酒,吃饭期间我们都是分开玩的。次日凌晨4时许,维嘉进入餐厅找我说亚某·马克西姆出事了,我就出去,我看到吉马抱着亚某·马克西姆在路边,亚某·马克西姆身上都是血,我就上前拍亚某·马克西姆的脸,叫他名字,他都没反应,这时救护车来了,我们一起来到了医院,我在医院看到亚某·马克西姆胸部有一处刀伤。吉马说是一个矮个子的布里亚特人捅的。9、证人叶某·巴拉坎斯基证言证实:2016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我和亚某·马克西姆等人在玛利亚888西餐厅喝酒,我在餐厅外吸烟时,发现亚某·马克西姆与一名布里亚特男子发生争执,当时还有一个高个子布里亚特人劝架。后来,他们离开餐厅出门沿街向东行走,当行至华美宾馆门前附近时,两名布里亚特人被我们一起的吉马劝离了现场,然后我们想返回的时候,最开始和亚某·马克西姆发生争执的布里亚特男子又返回来追上我们一直骂,这时候我们很生气就和亚某·马克西姆上去要打这名男子,不知道什么时候我看见这名矮个男子手里多了把刀,我看见刀就害怕了,向后退了一下,这名男子用刀捅了亚某·马克西姆一刀,当时流血了,另一名布里亚特男子没有参与过。当时案发现场有我、吉某1、亚某·马克西姆、维某、米某还有一名俄罗斯女子,对方是两名布里亚特男子。我和亚某·马克西姆打对方了,别人我不清楚。10、证人斯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时我和我丈夫瓦某从现场路过,看见我认识的两名布里亚特男子,一名叫莎莎,一名叫齐某,他们正与人吵架,其中莎莎正在骂人,我过去后劝架,但是莎莎一直在骂人,对面两个俄罗斯人(叶某、亚某·马克西姆),就过来追打莎莎。这时莎莎拿出来一把刀,还一个劲地喊要捅伤对方,再后来就看见对方的一名男子(亚某·马克西姆)和莎莎打在一起,然后亚某·马克西姆身上流血了。当时齐某没动手,我看见他拉架了。莎莎个子矮小,齐某高,那把刀我没有看清样式。11、证人瓦某证言证实:瓦某是斯某的丈夫,其证实内容与斯某相一致。12、证人吉某1证言证实:我与亚某·马克西姆是朋友,2016年9月25日22时许,我和亚某·马克西姆等人去玛利亚888西餐厅吃饭,次日凌晨3时许,有两个布里亚特人,其中矮个子的人推搡我,我和他发生争执,我朋友亚某·马克西姆过来将他们两个叫出餐厅,过了很长时间我出去看,发现他们在撕扯,亚某·马克西姆把矮个子的布里亚特人推倒在地,高个子的布里亚特人在拉架,这时矮个子的人和亚某·马克西姆向东走了几米,我看见矮个子的布里亚特人从上衣兜内掏出来一把刀,开始捅亚某·马克西姆,捅在了亚某·马克西姆左侧肋骨处,好像捅了两刀,捅完人之后两个布里亚特人就向东跑了。13、证人齐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桑日耶夫·亚历山大从西餐厅先出去了,等我出去,看见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和四个俄罗斯男子在外面发生冲突,有两个人与亚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厮打,还有两个人在拉架,我也去拉架了。然后我看见桑日耶夫·亚历山大从上衣兜里拿出一把刀,我就上去抢他手里的刀,我的手被刀划破了,之后桑日耶夫·亚历山大绕开我继续厮打,我就跟对方一男子说,让他们不要打了,这时候我看见桑日耶夫·亚历山大走了,我也和他走了。当晚我们都喝酒了,但是我们还清醒。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打架,我没有参加打架。14、证人维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我朋友亚某·马克西姆与一名矮个子的布里亚特男子发生争吵,另有一名高个子布里亚特男子劝架。后亚某·马克西姆突然倒地,胸前流血,我就进入西餐厅报”120”了。15、证人鲍某(满洲里市三道街”7.9元店”经营者)证言证实:2016年9月25日18时左右有两个俄罗斯人到其店中买过一把与作案凶器样式一样的刀。16、证人葛某(满洲里市口岸大厦10楼宾馆的经营者)证言证实:2016年9月26日凌晨,一名在口岸大酒店入住的俄罗斯男子手上带有血迹回来的,入住的是1018房间。该男子对我说,他与人打架,所以手上有血。我可以辨认出该男子。17、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9月26日凌晨3点多,我和朋友齐某在玛利亚888西餐厅喝完酒准备离开,在门口和几个俄罗斯人发生争吵,我们相互骂对方,对方有五六个人开始上前打我,在街面上他们几个将我打倒,齐某上前拉住他们,我从地上起来,就走了。我当晚喝多酒了,和一伙俄罗斯籍人员发生冲突时,不记得是否用刀捅人了。2016年9月25日我在满洲里买了把刀,买完我就放在衣兜了,刀是折叠的,是用来切东西的,和庭审时法庭给我出示的刀很相似。事发后我和齐某就回宾馆了。发生冲突时,我上身穿着一件黑色毛衫,外面还有一个黑色夹克,下身穿着深蓝色裤子。我之所以要出境是因为我提前预订好了车。18、鉴定意见(1)满洲里市公安局(满)公(法)鉴(尸检)字【2016】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证实:死者亚某·马克西姆系因他人用锐器致心脏破裂,大量血液流出而死亡。(2)满洲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呼)公(法物)鉴(DNA)字【2017】16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证实:在送检的转移尖刀A面下方靠近刀把处褐色斑迹的棉签、转移尖刀B面上端褐色斑迹的棉签、剪取自嫌疑人所穿蓝色运动衬衫左衣袖下端带有褐色斑迹布片中、剪取自嫌疑人所穿蓝色运动裤前侧上端带有褐色斑迹布片中、剪取自嫌疑人所穿蓝色运动裤右裤腿前侧带有褐色斑迹的布片中、剪取自嫌疑人所穿蓝色运动裤左裤腿前侧上端带有褐色斑迹布片中、剪取自嫌疑人所穿运动裤左侧裤腿下端带有褐色斑迹布片中、转移马路南侧路沿150cm处地面上褐色斑迹的棉签中检出DNA,其STR分型与亚某·马克西姆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3.88×1028。在送检的剪取自嫌疑人所穿蓝色运动裤左裤腿前侧距裤腰6.5cm处褐色斑迹布片、转移马路北道路沿300cm处地面上褐色斑迹的棉签中检出DNA,其STR分型与桑日耶夫·亚历山大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64×1025。19、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指认现场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2日15时30分至45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徐来艳的见证下,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2)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叶某依法辨认出捅伤亚某·马克西姆的人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证人斯某依辨认出案发时持刀伤人的是莎莎(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吉某1依法辨认出捅伤亚某·马克西姆的男子是桑日耶夫·亚历山大;证人吉某2依法辨认出就齐某是发生冲突时对方的高个子男子;证人齐某观看两段视频后,指出第一段视频口岸大厦一楼大厅内走在前面的男子就是其同伴桑日耶夫·亚历山大,第二段视频电梯中的男子是桑日耶夫·亚历山大,齐某辨认出视频中的场景为2016年9月26日凌晨,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在888西餐厅门前东侧与俄罗斯人打斗之后,二人回口岸大厦住处的场景;证人瓦某依法辨认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证人鲍某依法辨认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就是2016年9月25日到其店内买刀的男子;证人葛某依法辨认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证实该人就是在其经营的口岸大酒店入住的男子,2016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他回来时手上有血迹。(3)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9月30日10时52分至11时14分,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的指纹及血样进行提取;2016年9月26日8时21分至40分,侦查人员根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被告人住处监控,在被告人住处口岸大厦15楼楼梯口垃圾桶内,依法提取疑似带有血迹的亚历山大作案时所用刀具一把,该刀具总长15.5CM。(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案发现场具体情况。20、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被告人逃跑视频证实:2016年9月26日凌晨3时41分40秒,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出现在视频中,并且手上握有刀具,其后面跟一人,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发现有人跟踪后转身对其进行追击,后与朋友齐某会合,返回宾馆。(2)满洲里市口岸大厦正面录像证实: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于2016年9月26日凌晨3时42分10秒与齐某进入口岸大厦。(3)满洲里市口岸大厦一楼大厅录像证实:2016年9月26日3时42分许,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与齐某一起返回口岸大厦,并分别乘坐电梯上楼,其中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手上握有刀具。电梯口录像显示,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乘坐电梯口电梯上楼,手上握有刀具。(4)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在口岸大厦上楼视频证实:2016年9月26日3时40分48秒许,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乘坐电梯上楼,其右手有鲜血滴落,左手握有尖刀,视频中可清晰看到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手上有鲜血和握有尖刀。上述证据均系公诉机关当庭依法出示,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及其指定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与俄罗斯籍被害人亚某·马克西姆发生争执后,持刀捅刺亚某·马克西姆要害部位,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当庭所持”案发时喝多酒了,不记得是否持刀捅刺了被害人亚某·马克西姆”的辩解,经查,首先,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和其俄罗斯籍朋友齐某在案发前一天,于满洲里市一商店购买了一把折叠刀、该商店的经营者鲍某依法辨认并证实被告人在她的商店购买了与作案凶器形状相同的折叠刀、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及齐某均承认被告人买刀的事实,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确实拥有一把与作案凶器相似的折叠刀;其次,本案多名俄罗斯籍证人,包括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的朋友齐某、熟人斯某、瓦某夫妇均证实案发时亲眼目睹了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持刀捅刺被害人的情况,案发现场和满洲里口岸大酒店的监控录像清晰地拍摄到了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持刀追赶他人、案发后返回其居住的口岸大酒店时手拿刀具、手在滴血等场景,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承认监控录像中手持刀具的人就是他本人;另外,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入住的口岸大酒店提取的凶器上检验出被害人的DNA,庭审时经被告人对该凶器进行辨认,被告人承认该凶器与他在满洲里一商店购买的折叠刀很相似,证人齐某依法辨认本案的凶器后,表示该凶器与他和被告人一同在满洲里一商店购买的折叠刀相似。尽管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称其记不清是否持刀捅刺被害人,上述已经形成完整链条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持刀捅刺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关于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的指定辩护人所持”被害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与被害人亚某·马克西姆二人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被双方的朋友劝离,此时他们之间的争执已经结束,但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不听其朋友齐某的劝阻,又返回现场追被害人亚某·马克西姆,在多人的阻止下,仍持刀捅刺亚某·马克西姆要害部位一刀致其死亡、同时用刀将劝架的齐某划伤,并持刀追赶其他人员,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事实及证人能够证实被害人亚某·马克西姆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作案后即离开现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救治行为;其返回宾馆、扔掉作案凶器后,随即去满洲里口岸,办理好离境手续准备离境返回俄罗斯,意欲逃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裁,由此可见,其对被害人亚某·马克西姆的死亡后果完全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对指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的指定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平时表现好,在中国没有受到过处罚、系俄罗斯籍并不了解中国的法律、庭审中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桑日耶夫·亚历山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АлексанндрСанжиев桑日耶夫·亚历山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驱逐出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伟一审 判 员  苗焕春人民陪审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