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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晓霞、屈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7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国军,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旭红,任徽县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王,女。被执行人屈某,男,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农民,徽县麻沿乡杨坝村前庄社030号。申请执行人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227民初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手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227执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寄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