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廖桂兰与王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桂兰,王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080号原告:廖桂兰,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桂清,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廖桂兰与被告王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廖桂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廖桂兰拟与王桂清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廖桂兰负担。审判员 林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洁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