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文乐与刘银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乐,刘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95号申请执行人:赵文乐,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银昌,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文乐与被执行人刘银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银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文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银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银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根据我院财产查询反馈情况,被执行人刘银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文乐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银昌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文乐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对此申请执行人赵文乐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银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文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文乐发现被执行人刘银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杨小和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瑛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