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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肖圣泉与高勇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圣泉,高勇波,孔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圣泉,男,汉族,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高勇波,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孔小敏,女,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圣泉与被执行人高勇波、孔小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