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肖圣泉与高勇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圣泉,高勇波,孔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圣泉,男,汉族,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高勇波,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孔小敏,女,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圣泉与被执行人高勇波、孔小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