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和有与毛天亮、陈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和有,毛天亮,陈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344号原告:廖和有,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毛天亮,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陈小明,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原告廖和有与被告毛天亮、陈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8月23日,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和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和有负担。审判员 陈魁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琪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