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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和有与毛天亮、陈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和有,毛天亮,陈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344号原告:廖和有,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毛天亮,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陈小明,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原告廖和有与被告毛天亮、陈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8月23日,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和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和有负担。审判员  陈魁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琪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