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刑更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家友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家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186号罪犯陈家友,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塔门监狱六监区服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7)奉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共计减刑2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执行机关塔门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塔门监狱认为,罪犯陈家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家友在2015年下半年、、2016年、2017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4次,因患有××,1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阿拉尔医院病情诊断报告书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家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陈家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